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农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82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745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安 丹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思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