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农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82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745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安 丹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思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