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13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2********。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8)辽0113民初565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049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件;并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均未查到上述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恢复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3民初5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