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13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年19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113民初5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951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件;同时,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5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菲
审判员***
审判员孙福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