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盛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38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向0105民初1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邓 平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