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恢26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砖桥村红星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株洲金科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区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金科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