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坤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3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月8月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41629.58元,利息146266.42元,(以941629.58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止),律师费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295元(以941629.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349元,执行费13911元,共计11844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株洲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844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