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阜新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彰武楚均肥业分公司、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彰***肥业分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三家子村铁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邓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民,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彰武县彰武镇兴工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浩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希杰(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裕农路38-23号
法定代表人:金东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新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彰***肥业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希杰(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重审时应查清上诉人阜新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彰***肥业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两个合同存放液体的吨数,上诉人阜新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彰***肥业分公司已付的369万余元是否包括全部租赁费,本案只有2019年5月份之后的过磅单,能否查清全部过磅单。1500吨液体是否存在,如存在如何计算保存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彰***肥业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有明
审判员  杨晓光
审判员  苑明珠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