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执保188号
申请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工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
申请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00000.00元,并提供彰武县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彰武县丹霍路9-2#9-2-12门(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5316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
二、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图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