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1146号
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工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计1311.25元,由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修 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