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1142号
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工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