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2021)辽0922民初1889号
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工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布敦化。
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1元,减半收取3996元由原告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吉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