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工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华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辽宁绿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2693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仲谋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范 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