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781号之四
原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1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工农北路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香,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2元,减半收取计5331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51元,由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
审 判 员 刘卫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金 琦
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