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130号之三
申请人: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杨路88号厂房三车间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存古村姚泾9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41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的保全措施。后该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现因冻结期限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继续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