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130号之三 申请人: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杨路88号厂房三车间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存古村姚泾9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41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的保全措施。后该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现因冻结期限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继续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