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130号之四 保全申请人: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杨路88号厂房三车间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存古村姚泾90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因原告申请对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其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