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799号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公路58号-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存古村姚泾9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4,85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4,85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