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130号之二 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宏杨路88号厂房三车间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存古村姚泾9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03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