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130号之一 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杨路88号厂房三车间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存古村姚泾9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原告上**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安徽省颍上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至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上海旺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的上述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