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辖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桥头镇驻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环翠区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根据威海市新的行政区划划分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秀艳
代理审判员*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