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健利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于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本公司会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健利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21)鲁1002诉前调720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装卸费用及利息)共*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25日之前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剩下的余款*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账号。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封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支付宝等一切强制措施。
三、本案的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法院账号。
四、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2021)鲁1002诉前调72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案系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诉前调7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