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财保887号
申请人: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1号。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及栖国用(2004)字第2885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各1宗。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及栖国用(2004)字第2885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各1宗,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