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2301号
原告: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号*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85361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媛媛,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9150095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烟台隆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