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19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叶青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H-9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邵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华,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共大庆市委党校,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贤,常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大庆市委党校教师,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敬民,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大庆市委党校教师,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共大庆市委党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合同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签订的《销售合同》,与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签订的《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属于两份不同的合同、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认定《销售合同》系《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的一部分错误。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毫无根据的裁定认为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本诉、反诉请求均应以《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为前提,该合同仍在履行中为由驳回本诉、反诉无法律依据。
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1.一审裁定虽认定事实清楚,但仅从程序上驳回双方诉求错误,给双方制造了大量的诉累。(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事实经一审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现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本案系合同纠纷,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中共大庆市委党校签订《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过程中,上诉人一并与被上诉人参与合同的投标工作,其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本案《销售合同》实际为《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的组成部分。(2)一审裁定驳回双方诉求,给双方制造了诉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虽然本案经过原一、二审、重审后确定案涉《购销合同》与《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具有关联性并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销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需要以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但经过多次庭审已经非常清晰《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订立当时约定的软件程序已经远远无法与使用方中共大庆市委党校现在的教学相配,该合同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且根据上诉人杭州正方的实际情况也无法依照合同约定交付完全符合《销售合同》以及招投标合同中约定的软件产品,故对于该已经无法履行的合同,一审裁定不应当以其还在继续履行为由驳回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栽定内容明显对纠纷双方制造了诉累。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本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法理和情理应当予以驳回。上诉人抗辩其向我方履约不受我方与第三人大庆中共市委党校的合同约束,明显为无理抗辩,因为我方与大庆市委党校的招标合同签订时招标文件标书及软件参数均是由上诉人提供并由其参与策划的,对于我方与大庆市委党校的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上诉人不但知情而且还是我们双方约定产品的提供安装方,同时合同也明确约定上诉人提供的软件是向第三方提供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提供的软件经第三人验收合格后我方支付60%的合同价款”,所以,虽然上诉人与第三人大庆市委党校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其与我方签订合同后,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我方与大庆市委党校合同内容的约束。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但其仅以根本就无法继续履行软件部分的《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还在继续履行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违背了便民原则给被上诉人制造了诉累。
中共大庆市委党校述称,1.坚持一审中我方的庭审意见。2.关于一审裁定是否裁驳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本案客观事实依法予以裁定。
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贷款21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送达差旅费等共计97258198元。
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继续履行;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货款49万元,无故终止合同违约金21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3万元,共计93万元;3、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中共大庆市委党校签订《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过程中,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参与合同的投标工作,其与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实际为《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的组成部分。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诉讼请求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等反诉请求均应以《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为前提。经庭审核实,第三人中共大庆市委党校并未主张解除其与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该合同仍在实际履行。故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均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1675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费6550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以“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实际为《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的组成部分。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诉讼请求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等反诉请求均应以《中共中央党校大庆教学基地数字化校园项目采购与建设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为前提,现该合同仍在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余
审 判 员 刘   清   贤
审 判 员 傅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维靖书记员邹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