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14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栾永斌,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维奇,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学院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叶松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张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9671元,减半收取4836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爽
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
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承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