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渭川,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H-9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邵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华,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伟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电脑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系正方软件公司和伟业电脑科技公司,认定合同是否违约应审查正方软件公司和伟业电脑科技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原审对于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吉东
审 判 员 刘清贤
审 判 员 张 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维靖
书 记 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