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019号
原告:贵州邦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4号楼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TQ26Q。
法定代表人:刘粒,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天海,潘浪(实习),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苑新城1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03YJ0T。
法定代表人:范正红,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邦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邦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邦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贵州邦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冉红霞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