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

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741号
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5幢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L6U48。
法定代表人:孔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民族路翰林雅苑D栋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7065710B。
法定代表人:周显刚,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苑新城1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03YJ0T。
法定代表人:王**中,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69,000.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152030000001208、保险金额为69,000.00元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69,000.00元为限。
财产保全申请费71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守松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