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741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未来城市A2地块5幢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L6U48。
法定代表人:孔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民族路翰林雅苑D栋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7065710B。
法定代表人:周显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贵州威驰(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苑新城1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03YJ0T。
法定代表人: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贵州威驰(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117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69,000.00元为限,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准予原告撤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黔0304民初117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誉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芯镧和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守松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