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大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270号
申请人:山东大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新大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胡伟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邵龙,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403房。
法定代表人:王道辉,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60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9月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大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60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1558元,由申请人山东大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