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5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庆,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彪,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郭亮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17076598Q。
法定代表人:罗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ANJQ89。
法定代表人:王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富,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某,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颜小红
人民陪审员 向丽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东升
书 记 员 陈文韬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