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桂0109执1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公安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邕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市公安局将执行款611289.8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其中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515427.15元、利息83531.65元、垫支的案件受理费4729元,三项共计603687.8元,余款7602元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602元被执行人南宁市公安局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黄 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赖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