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南宁市邕宁县金象水泥厂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水泥厂,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闭**。

本院在执行广西******总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水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598668.3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思阳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