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3执459号
***、***、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769.29元(北部湾银行尾号0915账户3322.18元,兴业银行尾号9688账户1447.11元)汇入本案子账户。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信用社银行尾号2418账户152517.71元。执行到位款项共157287元,扣除执行费1864元,已将155423元(工程款130900元、利息2015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749元、诉讼费161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019)桂0123民初234号及(2020)桂01民终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