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

**由、***与南宁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民初2594号
原告:**由,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原告:***,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胜,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44-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04882J。
法定代表人:莫甫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宽,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汉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198522938K。
法定代表人:滕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有项,男,1974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由、***与被告南宁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黄有项作为本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由、***于2021年11月19日以原告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由、***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2332元,由原告**由、***负担。
审 判 员  俸梓烨
人民陪审员  余勇才
人民陪审员  施秋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建升
书 记 员  梁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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