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476号
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子玥:
关于申请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子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7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49802.17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航洋国际支行、200236010****6262,实际冻结31981.83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那桐支行、200385010****3777,实际冻结13.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4日止。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49802.17元,开户行、账户:1.华夏银行营业部、130××××00****5002,实际冻结267.32元;2.交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62226007600****0217,实际冻结52.47元;3.兴业银行南宁琅西支行、5520801262****3507,实际冻结9.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4日止。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周子玥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49802.17元,开户行、账户:1.光大银行南宁分行、788901660****2659,实际冻结8.01元;2.华夏银行营业部、130××××00****5013,实际冻结20.92元;3.浦发银行南宁高新支行、6302000****6407,实际冻结209.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4日止。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49802.17元,开户行、账户:1.浦发银行南宁高新支行、6302000****8040,实际冻结19.40元;2.中国工商银行广西柳江县支行、21054100012****5972,实际冻结0.00元;3.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兴宁支行、21021020012****1636,实际冻结0.00元;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623221550****7087,实际冻结102.18元;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文化街支行、62109861100****1994,实际冻结0.00元;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柳北支行、62284608500****3111,实际冻结99.62元;7.中国银行南宁市西乡塘支行营业部、61197903****CNY0,实际冻结539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4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7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