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

**增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23民初441号

原告:**增,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先,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汉林街**。

法定代表人:藤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超,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寻,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诉被告***、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贵江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回对被告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方 成

书 记 员 颜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