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滕杰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家良。
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刘家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环葫西路52号房。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0802006907宗地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东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