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厚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威宁县厚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6民初91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马丽娜,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威宁县厚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街道工业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08068937XX。
委托代理人:袁婕,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乾,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宁县厚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草海镇渝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安华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