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9050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4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施启钊,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丹,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000214412123G。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联系。
被告:威宁县厚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2052608068937XX。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叶莉,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乾,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厚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