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7320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炀,系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122447。联系电话:165××××8883。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哈喇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哈喇河镇马脖社区马脖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76607832X5;
负责人:李洪颖;
联系。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勇,系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710585151。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锁俊龙,系该政府工作人员,男,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系该政府工作人员,男,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威宁县厚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街道工业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08068937XX;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泽艳,系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111293285。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乾,系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7210511016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哈喇河镇人民政府、威宁县厚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且原告行使该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所 婷
书 记 员 欧钧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