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154号
原告: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莲池大街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401882040L。
法定代表人:杨海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原告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邢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红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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