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02民初2666号
原告: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香园路35号万科769文化创意园2栋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思。
委托代理人:肖波、孙华良,均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委托代理人:张弩,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翁祖阳,男,回族,1997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孙华良、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翁祖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18年9月12日,被告作为甲方(总包方)、原告作为乙方(分包方),双方签订了《惠州仲恺海伦时光花园项目外墙内保温工程分包合同书》。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约定:“……工程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约定:“暂定造价:合同暂定含增值税价款总额为120万元……”。合同第三部分第3.4条约定:“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支付至已完产值的85%,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工程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留5%作为保修金。”第3.5条约定:“质量保修款在保修期满(两年)后,根据保修情况扣除因乙方保修不力造成的建设单位对甲方的各种罚款和由甲方垫付的保修费用后,剩余款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保修金不足,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2019年6月15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9月12日,双方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841959.73元,其中保修金额为42097.99元,保修期为两年。2021年9月11日,保修期已至届满。被告仅支付了588000元工程价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余款,但被告拒不支付。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253959.73元。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53959.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11861.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430.86元;以253959.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暂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为896.27元),暂共计277286.8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的工程价款253959.73元本金予以认可。但需强调的一点是其中有12000元为履约保证金。关于利息部分,我方认为应当从结算时间2019年12月5日再往后延三个月即2020年3月5日起算。逾期利息应当以21186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LPR一倍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然后第二段是以253959.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照LPR一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甲方、总包方)与原告(乙方、分包方)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惠州仲恺海伦时光花园项目外墙内保温工程分包合同书》,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惠州仲恺古塘坳海伦时光项目,工程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村××,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第五条约定:暂定造价:合同暂定含增值税价款总额为120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1090900元,增值税税款1091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4条约定: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支付至已完产值的85%,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工程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留5%作为保修金。第3.5条约定:质量保修款在保修期满(两年)后,根据保修情况扣除因乙方保修不力造成的建设单位对甲方的各种罚款和由甲方垫付的保修费用后,剩余款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保修金不足,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另查明,2019年6月15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9月12日,双方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841959.73元,其中保修金额为42097.99元,保修期为两年。2021年9月11日,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88000元,尚欠工程价款253959.73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原告与被告签订《惠州仲恺海伦时光花园项目外墙内保温工程分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是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向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3959.73元及利息,利息自结算时间2019年12月5日延后三个月即2020年3月5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3959.73元及利息(其中以工程款211861.74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以工程款253959.73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545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上述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各自负担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蓝诗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丽伟
书 记 员 彭蕙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通知书号码:×××28
案号
(2022)粤1302民初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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