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玻璃有限公司、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秋长白石村。
法定代表人:庄仕雪。
被执行人: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香园路35号万科769文化创意园2栋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思。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21)粤1303民初6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受理费1686元,剩余违约金10000元、执行费76元从被执行人已冻结账户中扣划,足额扣划后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冻结措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5401××××1187账户内存款10076元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少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幸
书 记 员 许志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