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408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111号2栋4单元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2Y138。
法定代表人:于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锋,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明,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香园路35号万科769文化创意园2栋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1859664F。
法定代表人:黄国恩。
被告:广东泰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振兴鹿798号1栋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2669913。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泰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泰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诉讼费2771.71元、保全费1934.47元,合计470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惠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
黄一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