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5082-1号
原告:河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19171。
法定代表人:牛顺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慧洁,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新华东路阳光国际商务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75847。
法定代表人:杨列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计4,562元,由河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