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347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男,1982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新华东路阳光国际商务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758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答辩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