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347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男,1982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新华东路阳光国际商务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758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答辩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