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347号
原告:***,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领将帅府11号楼2**03004室。
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新华东路阳光国际商务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758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款项4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款项4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