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执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四川省建设厅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331568733。
法定代表人:王增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6661117H。
法定代表人:宋刚。
本院在执行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仲裁委员会乐仲案字(2021)第96号裁决书,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824453.62元及其占用资金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88656元、垫付的仲裁费7142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到乐山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或者也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同时,对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在建工程(乐山岷山饭店)进行了调查,查明该工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并被另案依法查封。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查明全省法院涉及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38件,其中大部分的案件因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经过、查明财产的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仲权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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