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与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7755号 原告: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西段36号四川省建设厅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向阳路2栋1楼6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内江金科弘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51号9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6栋1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内江金科弘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8元,由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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