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7755号
原告: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西段36号四川省建设厅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向阳路2栋1楼6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内江金科弘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51号9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6栋1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内江金科弘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8元,由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