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5110号
原告:沈阳速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桂芝。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速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沈阳速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阳速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1元,减半收取3025.5元,由原告沈阳速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